福州大学成绩录入与管理规定
福大教〔2011〕56 号
成绩录入是教师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课程考核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应高度重视,严肃认真,确保录入成绩真实、准确、可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成绩是考查学生所学课程知识点的相对客观评价,任课教师须对学生成绩的真实性负责,学生成绩的录入,必须做到不迟录、不错录、不漏录。
第二条 凡迟录(事先有报告申请迟录的除外)、错录和漏录,或复查试卷发现评阅、成绩统计错误,将公布相关责任人名单及所在学院,并视情况按《福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条 学生对成绩存在异议需复查试卷或任课教师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教务处将重点关注在复查中存在问题或者有更改成绩的课程试卷。
第二章 成绩录入
第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每学期学生期末放假后的五天内自行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工作。
第六条 成绩录入应严格按照系统规范要求认真操作(需录入两遍),以确保准确性。如成绩已录入两遍且系统审核未出现两遍成绩不一致,成绩将准备入库。
第七条 入库后的成绩,由任课教师从网上打印一份,并由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后,留开课学院存档。
第三章 成绩更改
第八条 在下学期学生正式开学两周内,由任课教师本人填写《教师更改课程成绩说明表》,并提交试卷复印件、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教师提交的《教师更改课程成绩说明表》需经课程组负责人或系主任签字认定,并由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审批。
第十条 上述材料一并上报教务处注册中心,由分管处长签字审批。
第十一条 超过时限但未到一个月,教师提出成绩修改申请,由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审批;超过一个月时限提出修改的,由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审批,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成绩复议及试卷复查
第十二条 在下学期学生正式开学第四周星期五前,由学生填写《学生查询试卷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审批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在第五周星期五前送交开课学院教学办。
第十三条 开课学院教学办应及时将申请表送给本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并组织系主任或课程组负责人核查试卷,做好记录。对试卷核查有误的,应连同试卷复印件及申请表,由任课教师在第七周星期五前报送教务处注册中心,由分管处长审批签字后,更改成绩;对试卷核查无误的,应将核查结果在第七周星期五前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
第十四条 超过时限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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