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课程安排管理办法
福大教〔2011〕56 号
为加强本科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体现本科教学的中心地位、专业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充分体现课程的科学性、顺序性和均衡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安排需体现学生优先的原则,以学生每天学习量均衡为第一要素,每天理论课与实验课学习量均衡分布。
第二条 课程安排应坚持公共基础课优先的原则,课程性质优先级为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同类课程班级多的优先安排。
第三条 教师应遵照本科教学安排优先的原则,不应因其他任务影响本科教学。教师的个人要求应服从学校课程的整体安排,服从教学需要。
第四条 教务处每学期将检查和统计各学院的排课不合理情况及课程变动次数,作为各学院教学秩序是否正常的参考数据。
第二章 具体要求
第五条 课程安排应合理,晚上、周六不安排必修课、限选课,周日不安排课程。课程应考虑安排在周一至周五上、下午且以上午为主;校选、辅修、重修课和部分讲座安排在周六或周一至周五晚上。
第六条 课时分配应合理,低于32学时的课程可安排在1~8周或9~16周开课,高于32学时的课程应安排全学期开课。禁止出现第12周以后大部分课程已经结束的现象。同一上课班、同一门课程一天授课不超过2学时(实践课程除外),原则上不安排连续两天排同一门课程。
第七条 上课时段应合理,上午不安排3节连上课程,主干课程和主要必修课一般应安排在上午。
第八条 严格课表审核机制,课表正式入库前,需经专业系主任、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抽查。
第三章 课程变动
第九条 应加强课表的严肃性,课表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学生将根据课程表选课、上课,教师将根据课程表上课教学。调(停)课会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及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非特殊情况不允许调(停)课。教师停课一般不予同意,因特殊情况停课,需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每学期第1次课,不允许调(停)课;一门课程,一学期内调(停)课不得超过1次/学分。
第十一条 教师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得安排出差,确需出差者,应经过批准,安排好调课或补课,方可出差;不允许教师因对外服务、社会兼职或其它事由而调(停)课。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可申请调(停)课:
1.教师因病必须调(停)课者;
2.临时发生特殊情况,必须调(停)课者。
第十三条 申请调课,须提前一周(特殊情况可提前三天),由任课教师填写《福州大学教师调课、停课、补课、代课申请登记表》,经系主任、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学院教学办落实后报教务处备案,课程所在学院提前一天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十四条 教师本人,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或其它人员不得私自调课。未履行调(停)课手续,教师擅自调(停)课,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每学期教务处下达通知及有关教学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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