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本科生全校性选修课管理实施办法
校教〔2010〕51号
1、总则
全校性选修课(以下简称校选课)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开拓视野、推进文理渗透、理工结合、提高各方面素质而开设的跨院系全校性选修课,是我校推行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校选课的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2、课程设置要求
2.1设置原则
(1)有利于学生了解人类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科学精神和批判精神;
(2)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理工融合、文理交叉,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学科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3)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表达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2.2学分要求及时间安排
每门校选课程控制在1—2学分,按16学时/学分,其中体育课一律为24学时/学分。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周六白天。
2.3开课数量
校选课开设的数量,原则上按照学校需求和本学院学生数的多少来定。同时,教务处将组织各学院每年对校选课进行适当更新。
3、开课资格及申报
开设校选课的教师必须是学有专长、热心教学、具有校内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欢迎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结合科研课题开出学科前沿课程。申报者需填写《福州大学“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表》(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专区栏下载),并交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后送交教务处。开课教师还需进入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等教学资料。
4、校选课管理
4.1每学期末,由各学院按教务处要求门数申报下一学期预开设校选课程,由教务处集中并公布课程信息。
4.2开学第一周,学生自主第一轮选课;
第一轮选课完毕,对选课人数少达不到开课要求的课程予以关闭,并在网上公布已关闭的课程名称及选课学生名单;
第一轮选课结束并公布结果后,这些学生进行第二轮选课。学生所选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更改。
学生选课程序和要求可见《关于跨院(系)、跨学科选修课(校选课)选课须知》。
4.3选课结束后,由教务处汇总选课数据,并通知开课学院和任课教师准备开课。
4.4第二周周末开课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或改变上课时间、地点,确因有事不能上课者,需向计划管理办公室请假,并填写调停课表和及时通知上课学生。
4.5校选课采取随堂考试。考核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绩采取合格与不合格两级分制,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学生累计缺课1/3课时者,取消其参加考核资格,连同选而不修者成绩登记为“缺考”。
5、学生修读校选课学分要求学生应修读的校选课学分数应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6、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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