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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教改立项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2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双击滚屏 浏览人数:

福大教〔2015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学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确保我校各级各类教改立项研究工作顺利实施,有序开展,使立项研究与实践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范围

第二条  立项范围指我校作为主持单位承担的各级各类教学改革与研究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校各类教学改革项目,如精品课程、特色专业建设点、品牌专业建设点、专业核心课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项目。

第三条  立项渠道须为教学(育)主管部门,课题方向隶属于严格意义的教研教改范畴。

第三章  申请人资格与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资格

1.须是从事第一线教学或教学管理的我校教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且原则上每位教师每批项目只能申请一项教改项目;

2.已有在研同类项目或近两年内主持的教改项目中期检评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教学改革需要或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发文启动各类校级教学改革立项或组织申报省部级以上项目;

2.申报单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当年教学改革重点,积极动员组织教师申报,同时申报单位应认真审核并把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3.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

4.公示结束后校级项目报分管校长审批,学校发文公布校级立项项目;申报省部级以上的项目由教务处向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   

第六条  项目实行分级立项,分工管理。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发文立项,教务处主要负责全校所有教改项目的宏观管理,并对跨院系、跨学科的重大项目进行组织协调。项目单位(项目主持人所在院系或部处为项目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各级各类项目的具体管理。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启动和公布各类校级教改立项项目,组织申报省部级以上项目。

2.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各项目经费分配计划。

3.组织项目的中期检评,对国家、省级、校级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和考核。

4.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和宣传推广,进行项目工作总结。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负责对项目的具体指导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项目建设研讨会,推广经验,解决问题,并制定有利于推进改革和建设的各项政策,吸引、激励高水平的教师投入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确保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中期检评时,项目单位必须组织检评专家组对本单位项目进行中期检评;积极配合学校组织本单位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主要职责

教改立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定项目研究的整体方案,组织、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统筹安排项目经费,领导项目组按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的工作计划扎实开展各项研究与实践,定期组织项目组成员召开教改专题会议,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接受中期检评,总结并形成项目的研究成果,积极配合成果验收工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主持人需更换时,由项目单位提出更换人选,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中期检评

第十条  教改项目实行滚动制管理,所有教改项目均须接受教务处组织的中期检评,优胜劣汰,绩效挂钩。中期检评时,项目单位须统一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项目进行检评,并明确检评意见后报送教务处。未接受检评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

第十一条  中期检评内容:在统一考核项目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基础上,对每一个项目主要考核:(1)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主要阶段成果;(2)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对项目的各自分工的完成情况;(3)经费使用开支情况。

第十二条  经检评确认能够出色完成研究与改革年度计划的项目将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并对项目主持人在今后各类教改立项中优先考虑;无故终止立项研究或项目实施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或应付工作而达不到预期成果的则停止后续经费的资助,若该项目为校级立项的学校还将撤消该项目的立项资格。

第六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

1.当校级教改项目研究建设期限到期时均须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由学校主持,或由学校委托项目单位主持;

2.结题验收成员由本项目组以外相同或相近专业的3-5名专家组成;

3.凡建设期限到期但还未完成建设计划的项目如欲延期,项目主持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申报延期方案,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延期建设;逾期未报者视为结题验收不合格。

4.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结题验收按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成果鉴定

1.凡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实践效果好,改革特色鲜明的教改项目鼓励项目进行成果鉴定;

2.成果鉴定采取组织专家鉴定会或通讯鉴定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凡通过验收或鉴定且具有校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凡受益面大、效果特别显著、富有独创性、能反映我校特色,并获校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项目,学校进一步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七章  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教改立项研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非本项目费用,一律不得在该经费中支出,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支出。

第十七条  国家、省、校三级教改立项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

1.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与实践所发生的书刊、资料、教材(或讲义)编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2.调研、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与实践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含问卷调查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3.设备、材料购置费:指项目研究与实践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及辅助材料购置和维修费用。

4.劳务费:指直接承担项目研究与实践的有关人员的劳务费,具体劳务费开支比例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论证、鉴定、验收费:指组织教改项目立项论证和教改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6.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和实践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如市内交通费、宽带费等。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资金作如下处理:对于校级教改项目,要求在结题后的三个月内报帐完毕。届时教务处将通知财务部门终止经费卡的使用,经费余额收回。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为加大对教改立项研究的支持力度,提高立项研究的质量和水平,学校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1.教师从事教学改革立项研究,作为其考核、聘任、晋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2.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对获得立项的项目组按学校有关规定核算教学改革绩效分值。

3.立项研究取得的成果在参加各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大学教改立项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福大教〔20104号)不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