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应届毕业生“双学位 双专业”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 双专业:指应届毕业生取得本专业毕业资格后修读本专业以外跨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四条 双学位、双专业学制均为两年。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2、福州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一批毕业生。
3、具备修读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所需的基础知识。
第七条 学生修读课程采取单独开班(专业修读人数不少于30人)或跟班修读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实行学分制。学生应适时登录“福州大学本科教学管理系统”查询相应培养计划,且每学期按规定时间登录“福州大学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参与网络选课,按学分收费并按规定方式缴交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修读学生应系统修完所修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并须参加所修专业规定课程的学习活动及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课程学分。当原修专业与第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出现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时,原则上应修习学时多的课程,对相对学时少的课程,允许学生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包括提交申请书和免修课程成绩、学分证明),经免修课程所在专业系主任及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免修。这类免修课程学分累计不超过10学分,超过部份应改选其它相关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
(2)凡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一律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3)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时,一律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二条 修读学生因学习困难等原因要求终止第二学位(专业)修读时,可于每学期开学初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教学办提出终止修读申请,学院教学办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1.获得第二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符合授予第二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给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2.获得第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经审核达到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3.未达以上条件但获得第二专业规定的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学分(一般为30学分左右)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应的辅修证书。
4、以上条件未达到的学生,学校发给其已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获得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及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后,由福建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进行福建省内电子注册,并由学校依托“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进行毕业生生源申报和就业登记,由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并在报到证上备注“双学位”、“双专业”,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七条 获得“双学位”的大学生本科毕业生,可享受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