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学年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特制定《福州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7年10月11日
福州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福建省教育厅相关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对考生录取资格再确认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严密程序,严格把关,确保复查工作切实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新生”包括当年录取且实际到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以及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重新申请入学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新生入学复查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保证复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监察审计处、后勤管理处、体育教学部、招生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院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院纪检委员、新生辅导员和班导师等。
第三章 复查内容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内容包括录取电子信息、学生身份及档案材料、身心健康状况等。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除复查上述内容外,还需进行专项技能复测。
第八条 录取电子信息核对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学生身份及档案材料审核由各学院负责组织,体检复查由校医院负责组织,心理测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专项复测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组织,美术类考生绘画专项复测由工艺美院负责组织,音乐类考生表演专项复测由人文学院负责组织;学校监察部门加强对复查复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复查方法与审核重点
第九条 录取电子信息核对: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对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数据与教育部备案的录取数据进行审核,重点核实各类专项生、特殊类型录取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录取资格。
第十条 学生身份及档案材料审核:按照电子照片、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迁移户口的学生提供)、纸质档案和考生本人“六对照”的原则,逐一核实学生身份。并按照学生工作处相关要求组织学生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与其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社会关系等栏目进行对照检查。重点核实享受高考加分照顾政策、报到时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纸质档案材料不全、入学前后笔迹存在明显差异的学生身份。
第十一条 体检复查:依据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常规体检。重点检查具有既往病史和心肺功能不全的学生,对疑似患有不宜入学就读的严重疾病者,应安排其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做进一步检查。
第十二条 心理测试:组织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综合量表测试,并形成测试结果分析报告。对测试指标异常者,应安排心理专家做进一步评估。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专项复测:参照学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中的体育专项测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美术类考生绘画专项复测:参照《福州大学美术类专业考试评卷工作管理细则》和《福州大学美术类专业考试评分标准》(校教〔2017〕9号文附件)执行。
第十五条 音乐类考生表演专项复测:参照福建省当年《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类专业招生省级统一考试大纲》执行。
第十六条 以上特殊类型录取学生专项技能复测具体测试办法,需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五章 复查时间安排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时,各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者予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一周内,各学院成立工作小组,召开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动员大会,加强对复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复查工作顺利进行;体育教学部、工艺美院、人文学院上报特殊类型录取学生专项技能复测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一个月内,各学院(单位)进行第一阶段复查复测,并上报书面总结和复查情况统计表;新生报到两个月内,各学院(单位)进行第二阶段复查复测,对存疑学生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新生报到三个月内,领导小组处理审查相关问题,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相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研究生部分复查工作可提前至复试阶段进行,新生报到后以档案和学历学位证书审核为主。
第六章 复查结果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资格复查合格的新生,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确认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对资格复查存疑的新生,暂缓办理学籍电子注册,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或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
第二十三条 对经核实确定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二十四条 对身心健康状况复查不合格或无法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新生、专项技能复测不达标或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新生,视情况分别予以取消或保留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以上学籍处理由相关学院(部门)查证并提出建议,经领导小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新生对学籍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依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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