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本科生奖励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福大教〔2015〕5号
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创造、创新与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鼓励人才冒尖,落实奖励学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奖励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指导教师评审认定后给予奖励的学分。
一、认定范围及内容
1.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奖励(英语、文化、艺术、体育类应为省级及以上竞赛)。
2.大学生科研训练、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3.公开发表的作品和成果(论文、知识产权、科技成果)。
4.国家、省级创新创业比赛项目。
5.大学生素质拓展。
二、认定对象和有效时间
奖励学分获得的对象是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奖励学分的获取有效时间为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
三、认定程序和学分登记
1.学校每学期初受理奖励学分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福州大学本科生奖励学分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公示,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可获得奖励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奖励学分的登记统一在每学期初进行,具体实施程序为:每学期第一周为学生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时间,第二周为学院审核公示时间,第三周为教务处审批时间,第四周反馈学院记载学分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可以举行临时性奖励学分评审会议,以及时评定学生的成果。
3.根据学生获得的奖项及其奖励学分的不同级别,获奖者可向所在学院或直接向教务处申请把奖励学分列入相应的教学评价:
(1)取代专业教学的部分实验或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
(2)申请作为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一部分,并继续完成;作为毕业设计(论文)可到学院所属专业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答辩,亦可经学校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聘请相关专业的教师组成答辩小组予以评定。
(3)取代某一门任选课学分。
4.成绩登记表上的记载应明确奖励学分的项目内容、获得学分、可代替科目(课程或实践环节)的类别(原则上优先代替同学科类的学分)。
四、评定的标准
1.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主要包括: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各类学科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高等数学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计算机绘图竞赛和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省级及以上)及今后推出的校级及校级以上的各类学科竞赛等。
学科竞赛活动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
级 别 |
获奖等级或排名 |
奖励学分值 |
|
个 人 |
集 体 |
||
国际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7分 |
6分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6分 |
5分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5分 |
4分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4分 |
3.5分 |
|
优胜奖 |
2.5分 |
2分 |
|
国家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6分 |
5分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5分 |
4分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4分 |
3分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2.5分 |
2分 |
|
优胜奖 |
2分 |
1.5分 |
|
省部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5分 |
4分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4分 |
3分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2.5分 |
2分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2分 |
1.5分 |
|
校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2.5分 |
2分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2分 |
1.5分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1.5分 |
1分 |
省级及以上英语、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活动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
级 别 |
获奖等级或排名 |
奖励学分值 |
|
个 人 |
集 体 |
||
国际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4.5分 |
4分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3.5分 |
3分 |
|
二等奖或第6~0名 |
2.5分 |
2分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2分 |
1.5分 |
|
国家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3.5分 |
3分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2.5分 |
2分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2分 |
1.5分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1.5分 |
1分 |
|
省部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3分 |
2.5分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2分 |
1.5分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1.5分 |
1分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1分 |
0.5分 |
|
集体项目按主要参与者或主力队员计,非主要参与者或主力队员乘以调节系数5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
国家级、省级认定以主办单位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准,对于各级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学科竞赛在申请奖励学分时奖励学分值按以下标准申请:国家级竞赛按省级竞赛标准认定;省级竞赛按校级竞赛标准认定。多个主办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其级别以级别低的单位为准。
2.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学生参加并完成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及福州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的全过程,且项目结题评审合格以上,可获得相应分值。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SRTP项目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
完成内容 |
级 别 |
奖励学分值 |
||
自选项目 |
导师项目 |
|||
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 |
项目负责人 |
国家级 |
4分 |
3分 |
省 级 |
3分 |
2分 |
||
参加人员 |
国家级 |
3分 |
2分 |
|
省 级 |
2 |
1 |
||
SRTP项目 |
项目负责人 |
2分 |
1分 |
|
参加人员 |
1分 |
0.5分 |
获得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另加奖励学分1分。获得校优秀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的项目另加奖励学分0.5分。
3.公开发表的作品和成果(论文、知识产权、科技成果)
(1)学生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刊物或EI收录的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均可获得相应奖励学分。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论文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出版为准。
公开发表论文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
项目 |
获奖名称和等级 |
奖励学分值 |
|
论
文 |
被SCI、SSCI、SCIE检索 |
第一作者 |
5分 |
EI检索、一级刊物上发表 |
第一作者 |
4分 |
|
会议EI检索、国外期刊和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
第一作者 |
3分 |
|
其它CN号学术刊物上发表 |
第一作者 |
2分 |
(2)知识产权奖励学分主要包括第一专利人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以及知识产权转让等,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
知识产权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
获奖名称和等级 |
奖励学分值 |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5分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4.5分 |
外观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3 |
专利转让 |
第一专利人 |
4.5分 |
(3)科技成果奖励学分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省级科技活动以及各种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获得鉴定和转让等。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打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科技成果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
项 目 |
获奖名称和等级 |
奖励学分值 |
|
国家级
科技活动 |
特等奖或第1名 |
第一负责人 |
5分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6名 |
第一负责人 |
4分 |
|
二、三等奖或第7~18名 |
第一负责人 |
3.5分 |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第一负责人 |
3分 |
|
省级
科技活动 |
特等奖或第1名 |
第一负责人 |
4分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6名 |
第一负责人 |
3.5分 |
|
二、三等奖或第7~18名 |
第一负责人 |
3分 |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第一负责人 |
2.5分 |
|
产品
软件
课件 |
技术转让 |
第一转让人 |
3分 |
开发转让 |
第一开发人 |
2分 |
|
一般性研制 |
第一研制人 |
1分 |
|
第二名以下以第一名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90%,80%,70%,6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
0.5~0.9则取0.5。 |
4.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
级 别 |
获奖等级或排名 |
奖励学分值 |
|
个 人 |
集 体 |
||
国家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7分 |
6分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6分 |
5分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5分 |
4分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4分 |
3.5分 |
|
优胜奖 |
2.5分 |
2分 |
|
省 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6分 |
5分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5分 |
4分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4分 |
3分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2.5分 |
2分 |
5.素质拓展
素质拓展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等五个拓展项目组成。
对于各类素质拓展项目,在申请奖励学分时奖励学分值按以下标准申请:每个竞赛活动项目按不超过1学分标准计(其中特等奖、一等奖按1学分计;二等奖、三等奖按0.5学分计)。学生大学四年内素质拓展奖励学分累计不超过3学分。
五、奖励学分的用途与认定方式
经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奖励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可用于:
1.与专业相关活动所奖励的学分可以替代培养方案中专业选修课程相应类别学分,其它奖励学分可以替代培养方案中校选修课程相应类别学分,奖励学分可以累计,但替代选修课程学分一般不超过8学分。
2.奖励学分的认定方式:
本科生奖励学分认定方式
本科生活动项目 |
学生类别 |
奖励学分认定方式 |
科技类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科研训练、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术论文、
科研成果、知识产权 |
各类学生 |
认定为校选修课学分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
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 |
理工、经管类学生 |
认定为校选修课学分 |
文科、艺术类学生 |
认定为校选修课学分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
|
英语(外语)类竞赛 |
理工、经管、文科、艺术类学生 |
认定为校选修课学分 |
英语(外语)类学生 |
认定为校选修课学分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
|
大学生素质拓展 |
各类学生 |
认定为校选修课学分 |
六、奖励学分课程成绩绩点计算
学生取得奖励学分,不纳入课程绩点计算。
七、检查与监督
实行奖励学分检查制度。教务处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对上一学年记载的奖励学分进行检查。
1.学生在校期间同一成果、同一竞赛项目累次获奖,只以最高奖项计算;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奖励学分,不重复奖励。但不同类别的奖励学分可进行累加。
2.学院成立奖励学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奖励学分初审工作。经认定后的奖励学分应在本学院公布,以便监督。
3.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对三次以上者,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以作弊处理,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八、附 则
1.奖励学分的实施,对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作用。各学院应认真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并落实本学院奖励学分实施的具体措施。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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