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福大学〔201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学校类奖学金和社会类奖学金三种。
国家类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
学校类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包括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文化科技创新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等。
社会类奖学金是由热心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包括宝钢奖学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大学校长奖学金等。
第三章 奖学金的设置和评选
第四条 参加学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应首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二)道德品质良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五条 在评定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获得各类奖学金的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三)本学期所修习的课程(除任意选修课外)有不及格者。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在校修读的非毕业班学生而设立的,毕业班学生不参加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改为启动考研鼓励奖和就业鼓励奖等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和获奖人数参照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标准。
(一)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进行评选,其中学业成绩以教务部门提供为准;所有学生的成绩绩点按原始成绩计算;已修读获得绩点的课程再次修读不计入奖学金评定范围。
(二)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等级及金额: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1500元/学期,二等奖1000元/学期,三等奖500元/学期。
(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比例:
1.基地班、综合班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6%,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一、二等奖总和不超过16%。
2.非基地班、综合班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8%,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一、二等奖总和不超过8%。
(四)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标准:
1.一等奖学金: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学生前5%。
2.二等奖学金: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学生前10%。
3.三等奖学金: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学生前20%。
第八条 文化科技创新奖学金
文化科技创新奖学金评选按照《福州大学文化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特长并取得突出成绩而设立的,分为 “社会工作突出奖”、“单科学习优秀奖”以及围绕考研、就业、精神文明建设等设立的奖学金。
(一)本学期专业修习课程全部合格,责任心强,踏实肯干,团结协作,严以律已,勇于创新,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一致好评,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的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以上者,可申请“社会工作突出奖”。每人每学期3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二)本学期主干课程单科成绩优秀者,可申请“单科学习优秀奖”。所有主干课程获奖总人次不超过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0%,每人次100元。
(三)学院可视具体情况设置“学习进步奖”、“精神文明建设奖”等,学院须将奖项设立情况、评审办法报送学生处备案与审核,每学期评选一次,所有评奖程序通过学生工作系统完成。以上所设立奖项奖励总额不得超出本学期所评出的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总额的10%。
第十条 社会类奖学金
(一)社会类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根据学校各社会奖学金设立规定和评定办法确定。
(二)各学院范围内社会类奖学金的设立,应接受学生处的指导和监督。学院须及时将社会奖学金名称、来源、奖项设立情况、评审办法和评审结果报学生处备案,并通过学生工作系统申报,便于全校统筹管理。学院社会类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奖方式由学院与捐资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要求和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要求
(一)学校每年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各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组织学生申请各类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成立测评小组,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严格按照规定和比例进行评选。学院学生工作组全面负责本院学生评奖的部署、指导、监督和汇总工作。
(二)在评奖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评奖名额、评奖程序和评奖结果公开,对已评审结果存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奖学金奖励办法
(一)学校类奖学金的获奖学生,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二)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由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能为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一)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校评委会由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和教务处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奖学金评定、公示及解释、咨询与发放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所列内容和数额。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有关奖学金评定条例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独立学院、应用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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