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住宿的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取得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二、学生宿舍由宿舍(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调配使用,学生需入住学校宿舍(公寓),入学时统一由宿管中心和学院安排,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换。
三、住校学生应团结友爱,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起床,按时返宿、熄灯。不得擅自留宿他人,违者经劝告不听的通报所在学院,晚归学生必须进行登记,严禁翻墙入室。
四、女生宿舍男同志不得擅自进入,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进入。
五、住校生应自觉遵守《福州大学学生宿舍(公寓)安全和用电管理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话线、网线和使用违章电器。严禁使用充电器(手机充电时应有人在)、应急灯、床头灯或电热捧、电热水壶(杯)等大于200瓦功率的电器。严禁燃放鞭炮、焰火及点蜡烛、蚊香,焚烧物品、纸张等使用明火行为。严禁自炊行为,禁止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炉等。
六、房间、卫生间、客厅,由学生自行打扫,每天起床后必须及时整理好内务,叠放好被具,打扫好宿舍卫生,保持床铺、桌面、书架、地板整齐干净。平时应保持室内整洁,每周大扫除一次。住宿人员不得将垃圾、剩饭、剩菜等杂物倒入下水道,下水道如果堵塞应及时疏通,费用由住宿学生自行承担。室内垃圾不出门,一律装入垃圾袋后放置各楼层垃圾桶内,或按规定时间放置门口。
七、遵守社会公德,保持宿舍周围环境整洁。不得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纸屑,严禁向窗外摔瓶子、泼水、扔杂物等,走廊、水槽严禁倾倒剩饭菜、茶叶垃圾等。不得在墙上涂画和张贴或在宿舍楼内焚烧物品、纸张和踢打球。爱护公物,严禁踢门、撞门等破坏公物行为。
八、住宿生必须爱护宿舍(公寓)的一切设施、设备及家具,不得破坏,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属于自然损坏可向本楼管理值班员直接报修。学生宿舍内的一切设施与家具(除方凳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搬动和拆卸。
九、节约水电,做到人走断电、关水。学生宿舍(公寓)水电根据学校《关于学生宿舍实行水电定量使用的通知》实行定量计量控制,对超量部分按物委定价交纳水电费。
十、要保持宿舍安静和消除宿舍的不稳定因素。严禁在宿舍楼内打闹、高声喧哗、吹拉弹唱、使用高音喇叭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麻将及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学生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和收费性服务以及饲养宠物。禁止小商小贩及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宿舍楼。宿舍楼内不许停放自行车,自行车必须有序地停放在指定地点。
十一、毕业生应按规定办理退房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研究生春季毕业离校期限为
十二、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休息社交活动场所,应积极开展文明宿舍活动,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宿舍不能评为文明宿舍。
十三、住宿生需要改为走读生的,必须在每年教务处校历安排的暑期放假时间前到宿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需临时住校的走读生在宿舍有空余的情况下,于新生报到后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领导审批后,宿管服务中心根据具体床位情况安排住宿,但应于每年7月7日前办理退宿手续。
十四、学生离开宿舍应关好水电总开关、门窗,锁好门,保管好钥匙,不得随意将钥匙转借给他人。大额现金尽量存入银行,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以免丢失。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报告,配合管理人员,保护好现场。
十五、住宿学生应自觉在规定时间内(按省物价局标准)交纳住宿费。
十六、同宿舍同学有义务监督本宿舍成员的行为,如违反本规定,宿管中心有权利给予停止供电。
以上规定希望广大住宿学生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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